湖南: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锅窑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点击率:1 发布时间:2026-04-23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环大气〔202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638号)、《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湘生环委办〔2026〕2号)等有关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五五”煤炭及电力消费结构“两个提升”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工业锅窑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加快“提升电煤在煤炭消费总量中的占比”和“提升电能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占比”,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锅窑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详情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锅窑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环大气〔202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638号)、《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湘生环委办〔2026〕2号)等有关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五五”煤炭及电力消费结构“两个提升”有关批示要求,加快推进工业锅窑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加快“提升电煤在煤炭消费总量中的占比”和“提升电能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占比”,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26年底,完成全省52台35蒸吨/小时(t/h)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完成60%及以上(43台)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推进75%(6台)服役期满30年的燃煤发电机组淘汰退出。到2027年底,完成85%及以上(62台)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推进服役期满30年的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淘汰退出。到2028年6月底,完成全省所有(72台)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12月底完成全省8台服役期满30年的燃煤发电机组淘汰退出(详见附件)。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


严禁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锅窑炉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全省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用煤、石油焦、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窑。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热外的燃煤锅炉和保障电力、热力安全支撑必要外的燃煤机组,限制新建分散化石燃料锅炉;新建燃煤电站锅炉全部按照全流程超低排放要求建设,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能效达到先进水平;新建生物质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严禁掺烧煤炭、垃圾等其他物料,原则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控建设不符合所在地区能耗或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不符合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或污染物排放达标等量与未达标倍量区域削减、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工业锅窑炉项目。


(二)推动低效落后老旧锅窑炉淘汰。整合替代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燃煤小热电(含自备电厂)和生物质锅炉;淘汰退出服役期满30年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有序推进已落实接续电源的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和已完成热负荷替代的非电锅炉淘汰,替代的供热设备优先选择绿色低碳锅炉;全省范围内基本淘汰35t/h及以下燃煤锅炉,开展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2t/h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推动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工业炉窑整合升级。


(三)加快存量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有序推进35t/h以上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积极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积极推进大型燃煤发电锅炉掺烧农林废弃物等耦合生物质燃烧技术改造。推进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改用电、天然气、工业余热等清洁能源,玻璃、陶瓷、有色、铸造、石化化工、粮食烘干、烤烟等行业积极推广电/氢能源炉窑、电/氢能源加热技术,到2028年6月底前,平板玻璃行业和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基本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到2028年底,基本完成粮食烘干、烤烟房散煤替代,有效控制工业领域煤炭消费,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和分散低效用煤,实现“两个提升”。


(四)鼓励集中供热供气。鼓励工业园区推进新建燃气热电联产的集中供热项目,以及现有燃煤集中供热企业的燃气燃电联产改造,将集中供热纳入园区规划环评、化工园区认定与复核等重要内容。鼓励优先在供热需求大的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或大型企业,开展新建35t/h及以上、升级改造现有20t/h及以上秸秆等生物质燃料(含生物质散料、成型燃料、捆状燃料)直燃锅炉供热超低排放试点。积极协调电力接入和燃气配套等外部条件,为煤(油)改电、煤(油)改气和燃煤(油)锅(窑)炉热力替代提供基础条件。


三、实施保障


各市州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积极主动落实国家文件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加强信息共享,开展锅炉底数摸排,完善并动态更新覆盖各行业领域和全燃料全介质种类的锅炉清单;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加强锅炉安全、节能、环保监管。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深入开展工业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工业园区和企业绿色低碳发展责任意识。要强化资金支持,统筹运用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央财政“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城市,应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淘汰类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统筹纳入申报范围,参照《湖南省大气污染工程治理项目投资估算指南》统一补助标准,指导企业申请资金补助。


请各市州每月30日前将工业锅窑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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