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有资金建设工程能用尽用资源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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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8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推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省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实施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及质量控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广使用再生产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建筑垃圾处理实际,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目标任务,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本行业工程项目的应用。对于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在适用部位应当优先使用资源化利用产品,做到能用尽用,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最低使用比例。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优先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资源化利用产品。资源化利用产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详见《指南》。
二、压实全链条责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设计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设计任务书及合同约定,在设计文件中合理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文件要求选用质量合格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同时应将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的相关工程资料组卷备查;督促监理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指导建设单位根据立项、设计、招标文件制定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验收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专项验收,验收意见纳入竣工验收档案资料。
三、严格产品质量管控。督促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市场品质需求。督促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的企业,在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时,按照原材料检测的相关标准要求对建筑垃圾再生骨料进行质量和应用性能检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生产的相关再生产品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或者本《指南》的质量检测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并在竣工验收时予以监督把关。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政策支持范围,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技术升级和设备改造,提高资源化处理加工水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配合住建部门健全产品应用标准规范。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项目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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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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